討扶養費
離婚後依然是孩子的父母,要將兒女養大成人!
婚姻並非親子關係成立與否的條件,只要生下孩子,就得負責養育至18歲成年,縱使離婚也該如此。但父母離異的孩子無法同時和爸媽生活在一塊,無法同時受到來自兩邊的養育,所以沒和孩子住一起的那方,依照民法規定得每個月支付相當的扶養費來作為自身扶養義務的負擔。
服務內容
為了讓父母離異的孩子們可以在離婚後過上良好的生活,本協會相當重視子女扶養費的給付和額度。本協會常駐婚家律師協助多名單親父母爭取扶養費,希望每位父母離婚的孩子依然能得到完整的生活資源。
與孩子扶養費相關的注意事項
• 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不是給大人花的贍養費。
• 有監護權不代表能理所當然討扶養費,實際照顧孩子者才能。
• 孩子成年後就不用再負擔扶養費。
• 有支付扶養費代表有行使扶養義務。
• 沒負擔扶養費,以後就沒權利要孝親費。
• 貧窮不是不給扶養費的藉口。
• 離婚協議放棄索取扶養費,是可以補救的。
• 決定好的扶養費額度可以更改。
子女扶養費相關服務
• 離婚後子女扶養費協商。
• 子女扶養費訴訟。
• 扶養費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 扶養費額度變更之訴。
• 脫產拒付扶養費合法追回。
• 以子女名義爭取扶養費。
• 放棄索取扶養費後悔,協助追討。
服務對象
有扶養費問題的父母、祖父母們。
聯絡方式
• 服務電話:0800 002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