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取得
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離婚只能淨身出戶、露宿街頭嗎?
無論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買的房子,都是希望作為兩人婚後共同生活的處所,久而久之也習慣有這麼一個屬於自己的私人空間。但離婚後,雙方早就沒一起住的理由,總有一人得搬出去。雖然很希望對方搬走、把房子讓給自己,但這房子是登記在對方名下、也是對方買的,似乎在法律和道義上,要走的都是自己。但就算是這樣,我們依然能掌握手中的「證據」,來和對方協調離婚後不動產的歸屬。
服務內容
沒有直接的理由要對方把房子讓給自己,就以房子為籌碼,來索取對方在婚姻關係中不負責任與過錯的損害賠償。只要能透過協議的方式商議好房產的所有權,就不用辛苦浪費時間打官司和對方周旋。當然,如果對方非要鬧上法院,依然有極高的勝算奉陪到底。
以其他名義請求房地產
•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 贍養費。
• 外遇損害賠償。
除了房產也能爭取其他財產
• 股票等各種金融投資。
• 汽車、機車。
• 存款。
服務對象
協議離婚想爭取贍養費之人、判決離婚贍養費訴訟。
聯絡方式
• 服務電話:0800 002 110